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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实验室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国家以《特种设备目录》形式规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仪器设备及其部件和配套装置。我校实验室涉及的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相应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其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不含气瓶)的购置、安装、登记、使用、维修、保养、检查、检验、改造、报废等环节,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复审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使用特种设备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直接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使用单位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使用登记、经常性维护、定期检查与检验、人员安全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安全工作。

  第五条 使用单位确定专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与管理制度,持证上岗,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二章 购置、安装和维修改造

  第六条 使用单位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与制造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购置特种设备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察检验证明等文件。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并检验合格,随附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采用中文。进口的特种设备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

  第七条 使用单位在购置特种设备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未通过论证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地点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等。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合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原则上由制造单位负责,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许可。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安全技术资料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改造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修改造完成,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应及时将安全技术资料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并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对原有的特种设备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三章 登记、变更、停用、报废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到所在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使用登记手续完成后,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入库,并提供相关材料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备案。

  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改造、维修、移装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通过后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手续,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设置停用标志,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不再使用的,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报废手续,配合报废处置工作。报废完成后使用单位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使用与保养维护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并张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校验、检修、维护与保养,并做出记录。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在允许继续使用后,应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五章 定期检查与检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认真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学校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使用单位每学期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使用前后都要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取得定期检验报告。

  未取得定期检验报告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对检验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特种设备在完成整改前不得使用。

  停用的特种设备重新启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在重新启用前申请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管理与操作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在有效期满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复审,没有取得证书、逾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管理与操作工作。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复审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及时将证书复印件交至资产管理处备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为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得为学生。

  第七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制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疏散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事故发生的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以书面形式记录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具体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20年6月24日经2020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北京科技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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