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科技大学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教财厅〔2007〕4号)、《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13号、教财司函[2008]82号)、《关于印发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教[2009]192号、教财司函[2009]182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2013〕55号)、《北京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4〕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资产使用
(一)办理流程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由各资产使用单位报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事业资产管理分委员会、经营性资产管理分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分别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审核)或备案。
1.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利用货币资金以外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3.短期出租、出借资产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事项,且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4.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行为按照国家、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1.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事项申请报告;
(2)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3)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5)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7)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度财务报表;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出租出借
(1)拟出租、出借事项申请报告;
(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3)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拟承租承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1.对外投资
(1)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2)货币投资必须使用自筹资金。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投资。国有资产不得用于为任何学校(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教育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
(3)禁止所有国有资产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① 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 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 利用国外贷款建设的项目,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④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4)使用国有资产进行重大投资(融资)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2.出租出借
(1)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必须获得学校授权或经学校批准同意;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的,一律不得出租出借;
(2) 授权学校必须与承租或借用学校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并经学校审核;
(3) 授权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必须与授权范围相符,不得出租出借给授权范围以外的学校或个人;
(4)授权学校必须在合同或协议条款中约定承租方不得对出租出借资产擅自进行装修、改建或扩建,不得转租给其他学校或个人;
(5)出租出借期限建议最长为三年,个别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应一年一签;
(6)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出租对象与租赁价格;
(7)公共用房出租出借属于国有资产使用范畴,收益应上缴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在财务决算报表中如实反映。
3.各资产使用单位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4.国有资产使用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件规定,由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决定。
5.按照规定权限报教育部备案的使用行为,经学校批准同意后进行使用;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审批)的使用行为,需获得教育部、财政部同意进行资产使用的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使用。
6.使用行为发生后,财务部门、资产授权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依据学校、教育部及财政部对学校使用行为的批复,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7.对外投资收益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资产处置
(一)办理流程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各资产使用单位报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事业资产管理分委员会、经营性资产管理分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分别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审核)或备案。
1.学校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学校处置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事项,一次性处置学校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教育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学校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学校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3.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依照国家、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1.报废、报损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拟报废、报损事项申请报告;
(2)《北京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报废、报损)申请表》;
(3)资产鉴定或论证报告;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4)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5)贵重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报废须提供5名以上专家的鉴定意见书;
(6)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7)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出售、出让、转让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申请报告;
(2)《北京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出售、出让、转让)申请表》;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2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4)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5)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无偿调拨(划转)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拟无偿调拨(划转)事项申请报告;
(2)《北京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无偿调拨)申请表》;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2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4)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对外捐赠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拟对外捐赠事项申请报告;
(2)《北京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捐赠)申请表》;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2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3)捐赠报告,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4)学校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5)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资产置换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拟资产置换事项申请报告;
(2)《北京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资产置换)申请表》;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2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4)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5)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6)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7)对方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的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申请报告;
(2)《北京科技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申请表》;
学校按规定权限审核后报教育部(财务司)审批(审核)的事项,除提供上述1-2项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3)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4)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5)已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须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1.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2.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3.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未损坏或仍具维修价值且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报废。
4.国有资产使用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文件规定,由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决定。
5.各资产使用单位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6.按照规定权限报教育部备案的处置行为,经学校批准同意后进行处置;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审批)的处置行为,需获得教育部、财政部同意进行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处置。
7.处置行为发生后,财务部门、资产授权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依据学校、教育部及财政部对处置行为的批复,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6.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资产清查盘点
(一)办理流程
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实物(财产)清查盘点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准备阶段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组,负责领导全校的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对有关事项进行决策。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2.自查阶段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根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下发的在账资产清单对本单位资产进行认真清点、核实,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并撰写自查报告,在规定日期前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要求如下。
(1)逐项进行核实登记资产分布情况、使用状况和完好程度等。
(2)存放地点和领用人发生变化的资产,如实填写“账物不符资产登记表”。
(3)跨单位调拨的资产,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4)盘盈(有物无账)、盘亏(有账无物)的资产,如实填写“盘盈资产登记表”和“盘亏资产登记表”。
(5)已达报废年限且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填写“待报废固定资产申请表”,履行鉴定及审批手续后交回学校。
(6)个人或其他单位占用的资产,要予以追回。
(7)科技产业集团需对北京科大资产经营公司及下属各企业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填报相关表格。
(8)由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各类资产(流动资产、房屋及构筑物、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按照表1所列职责分工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直接组织进行自查。
3.复核阶段
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组对各单位的自查结果进行复核。对于复核验收合格的予以确认;对于自查结果达不到要求的,责成该单位重新进行自查。
(1)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组将根据各各单位上报的固定资产自查情况,派专人到各单位进行核查、登记、建卡、调账。
(2)对于账物不符资产,核实后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变动。
(3)对于盘盈资产,核实后办理验收入账手续。
(4)对于盘亏资产,核实盘亏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对各种闲置以及待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将根据各单位提出的调配、报废申请,按照程序审批后统一进行处理。
(6)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数据变动和更新。
4.总结阶段
(1)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组汇总各单位自查结果,梳理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撰写学校年度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报告,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讨论。
(2)对于在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提交材料
1.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在自查结束时将自查报告及清查表格提交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2.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复核结束时将复核报告及清查表格汇总后提交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组。
(三)工作要求
1.组织机构
学校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由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组负责领导,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资产管理工作组,资产保管员负责具体工作开展。
2.工作目标
(1)全面摸清家底。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盘点,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国有资产的状况,规范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2)落实运行机制。建立学校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3)建立监管系统。通过清理和清查盘点,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基础数据,并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4)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发现的问题,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3.清查内容
(1)清查盘点基准日
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基准日为上一自然年度12月31日。
(2)清查盘点的范围
1)清查内容为清查范围内单位占用和使用的所有国有资产;
2)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表1 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各资产授权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大类 |
内容 |
归口管理部门 |
流动资产 |
现金、存款、应收预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
财务处 |
固定资产 |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仪器设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家具、用具、装具 |
资产管理处 |
文物和陈列品 |
校长办公室 |
|
图书 |
图书馆 |
|
档案 |
档案馆 |
|
无形资产 |
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 |
校长办公室 |
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 |
科学研究与发展部 |
|
在建工程 |
在建工程 |
后勤基建处 |
对外投资 |
对外投资 |
财务处 |
4.纪律要求
(1)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2)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自查工作,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3)严肃纪律。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资产评估备案
(一)办理流程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规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使用单位报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事业资产管理分委员会、经营性资产管理分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由学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
2.学校对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并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教育部(财务司)提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教育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二)申报材料
1.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的正式申请报告,包括资产使用单位资产基本情况、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原因、资产评估基准日、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3.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4.评估基准日报表及评估基准日上一年度决算报告;
5.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1.资产使用单位申报资产评估备案事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2)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3)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五、产权登记
(一)办理流程
学校产权登记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
(二)申报材料
各资产授权管理部门按照下述分工提供相关材料。
1.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校长办公室);
2.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财务处);
3.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资产管理处、财务处);
4.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土地、房屋:资产管理处,车辆:保卫保密处);
5.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供对外投资的批复文件(财务处、科技产业集团);
6.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核准或备案文件(财务处、科技产业集团);
7.其他材料。
六、其他说明
(一)对涉密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行为,应按照学校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二)学校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三)本规程经2015年11月2日第3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