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流程、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与盘点、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绩效评价、监督与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紧密统一。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分类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和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等货币类流动资产,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类流动资产。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1.房屋及构筑物是指学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筑,包括各种塔、池、井、棚、场、路、围墙等;附属设施是指安装在房屋和建筑物内部的、与房屋和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各种配套设置,如水暖管道、除尘通风设备、通讯设置、输电线路等。
2.专用设备是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如学校的教学仪器、科研设备等;
3.通用设备是指通用性、一般性设备,如服务器、台式机、防火墙、软件等计算机设备及软件、交通工具及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展品,如纪念品、展品、教学模型等;
5.图书、档案是指学校统一使用的图书与档案,包括学校图书馆及党委行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属机构使用的图书与档案。具体包括纸质和电子藏书、期刊、档案、特种文献资料、缩微资料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是指各种家具、用具、被服装具和特种用途动植物等,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家具,厨卫用具,实验用动物,名贵树木花卉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如对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大修工程等。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方式向附属单位、经济实体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施统一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负监督责任;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人及其使用人对本单位或本人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审计室、财务处、教务处、科学研究与发展部、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保卫保密处、图书馆、档案馆、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科技产业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代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开展对学校各单位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汇总及上报工作;
(五)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财务处、科学研究与发展部、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保卫保密处、图书馆、档案馆、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科技产业集团等部门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细则;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清查与盘点、资产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办理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使用及处置等审核、审批手续;
(四)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数据统计报告;
(五)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主管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设专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
第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各类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学校现金、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类流动资产的管理;
(二)后勤集团负责普通化学试剂及危险化学品类流动资产的管理;
(三)校医院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类流动资产的管理;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土地,除教职工周转住房以外的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特种用途动物等固定资产及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类流动资产的管理;
(五)后勤基建处负责全校在建工程、教职工周转住房及特种用途植物的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含电子文献)的管理;
(七)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类资产的管理;
(八)保卫保密处负责安防类设备及器材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管理;
(九)校长办公室负责全校文物及陈列品,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十)科学研究与发展部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十一)科技产业集团负责对学校已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和学校所投资企业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批准成立的二级单位为资产使用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明晰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二)对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目和实物进行直接管理,督促单位内部所有资产使用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数据;
(四)学校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为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主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目和实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并按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不能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三)经过专家论证确须购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自建资产需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一般事项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重大事项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各资产使用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其中出租、出借均指学校向校外单位或个人的出租、出借行为,不包括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之间的出租、出借行为。
第二十三条 资产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自用管理制度,要对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做到物尽其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无法在校内调剂的收归学校统一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机构变动、资产使用人在校内工作岗位变动或调离学校时,必须到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通报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公共用房实行分类定额管理,超出定额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提高房屋资源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经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规定权限报教育部、财政部进行备案、审核或审批。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使用学校产权的公共用房出租、出借的,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原件留存资产管理处备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
(二)出让、转让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三)对外捐赠是指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权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拟处置的资产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规定权限报教育部、财政部进行备案、审核或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需从严控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将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继续使用的,需继续使用并加强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及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七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学校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完成。
第四十八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学校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和非国有企业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拟处理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国有资产评估
第五十一条 资产评估是指对学校国有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和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依据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评估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
第九章 国有资产清查与盘点
第五十六条 资产清查指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要求或学校实际需要,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需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实施。学校因实际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资产盘点是指学校根据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实际需要,无需报上级主管部门立项、自行组织的对国有资产账目和实物的清理和核实。
第六十二条 学校在一定周期内按年度对所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盘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清产和盘点工作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实施,由国有资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完成。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开展资产清查和盘点时,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需清理和追索不良资产和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资产损失,要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章 国有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制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系统具体建设实施,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数据维护。
第六十六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通过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学校总体资产统计报表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按上级部门的要求统一上报。
第十一章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六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七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七十一条 学校将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与责任
第七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十五条 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办理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事业编制教职工、非事业编制人员、学生分别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整改不力的,建议学校给予资产管理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要求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所管理的资产造成损失不反映、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职责要求对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费和投资收益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六)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此前发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上级部门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变化情况及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4年12月22日第4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名单
北京科技大学
2014年12月29日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名
主 任:校长(法人代表)
副主任:分管资产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校领导
委 员: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审计室、财务处、教务处、科研部、学科规划办、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保卫保密处、图书馆、档案馆、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科技产业集团等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