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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校发[2003]1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具体分类和品种见附表。
       第二条  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采购和管理,禁止各单位私自购买、储存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储存与库房存放管理由后勤服务集团科教服务中心统一负责;资产管理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相关实验室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校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审批,监督指导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后勤服务集团科教服务中心须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库房统一储存管理危险化学品。库房必须按地标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人防、物防、技防)。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后勤服务集团科教服务中心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和发放,做到出入库账目清楚,且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按其特性分库存放;使用单位对其领取、使用和存放的易制毒化学品负责。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使用、管理单位要制定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并定期核对出入库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每年需将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和数量报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内容包括化学品名称、性质、用途、可能造成的危害;使用地点、数量、时间、使用人员名单、指导教师、安全负责人;采取的安全措施;废弃物的处理、安全应急工作预案等。
       第七条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须由经办人填写《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审批表》(同购买危险化学品审批表),经实验室、学院负责人审批签字,到安全生产办公室(保卫保密处)审核同意后,由后勤服务集团科教服务中心持保卫保密处介绍信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到指定经销单位购买。

      第八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坚持“用多少,购多少”原则。后勤服务集团科教服务中心尽量购买小包装易制毒化学品,防止积存;各单位应根据教学实验、科研实际需要购买、领取易制毒化学品。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领用审批程序和出入库手续,据实填写领用申请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学生、教师及教辅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使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和应急知识相关教育。
       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实验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废物要妥善管理,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实施办法》(校发[2007]69号)执行,相关费用由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若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一)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未履行领用审批手续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不符合要求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废物处理不当的;
(五)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或接到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口头或书面隐患整改通知不予整改的,给予单位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单位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发生安全事故,视情况给予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并依据《北京科技大学校内津贴发放日常管理办法》(校人发[2006]14号)规定标准扣发其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安监部门依法处理;事故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北京科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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