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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高压釜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内高压釜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促进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属《北京科技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2】3号)文件的附加规定,高压釜的安全管理须遵照文件中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温高压、磁力驱动、电磁搅拌、机械搅拌、无搅拌等各类高压釜,其中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小于100MPa的属高压,工作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属超高压。
       第三条   超高压釜使用地点一律不准设在校园楼房内,高压釜使用地点原则上不得进入楼房使用。对于已经进入楼房使用的高压釜,负责人要与直接管理单位(学院、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监管单位(资产管理处)签订《实验室高压釜使用安全管理协议书》。
        第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为每台高压釜建立设备档案和技术资料,包括压力
容器使用登记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登记卡片、使用和检验记录薄等,以备待查。
        第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高压釜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要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规章要上墙。
       第六条   使用单位要对高压釜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过程中须严格按设计中的工艺条件进行操作,严禁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尤其是超温、超压运行。
第七条   要严格执行高压釜的定期检验计划,做到定时、定点、定线的检查,结果须记入运行日志内。
        第八条   对于盛装易燃、有毒和窒息性介质的高压釜,使用后必须采取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特殊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九条 高压釜发生意外情况时,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学院(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管理处
2013年1月2日

 

附件1:  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高压釜安全管理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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