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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校资发【2014】03号

为保证实验室压力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及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及《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1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使用气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一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

1. 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2. 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3. 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二条  几种常用气体的性质和安全

1.氢气:氢气密度小,易泄露,扩散速度很快,易和其他气体混合。氢气在空气中的体积浓度在4.0%~75.6%之间时,遇火源就会爆炸。氢气应单独存放,且要放置在室外专用屋内,以确保安全。

2.乙炔:乙炔是极易燃烧、容易爆炸的气体。存放乙炔气瓶的地方,要求通风良好。空气中含有7~13%的乙炔易发生爆炸。乙炔和氧、次氯酸盐等化合物也会发生燃烧或爆炸。

3.氧气和压缩空气:氧气和压缩空气是助燃气体。在高温下,纯氧十分活泼。氧气瓶和压缩空气瓶周围不得有易燃易爆品或其他杂物,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

4.一氧化碳:纯品为无色、无臭、无刺激性的气体。在空气中的体积浓度达到12.5%~74%时,遇火源易发生爆炸。一氧化碳吸入会引起机体组织出现缺氧,导致人体窒息死亡。

5.氨气:氨气与空气混合到一定比例时,遇明火能引起爆炸,其爆炸极限为15.5%~25%。液氨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接触液氨可引起严重冻伤。

6.氯气:黄绿色气体,有刺激性气味。在日光下与易燃气体混合时会发生燃烧爆炸。氧化性极强,易与很多物质反应引起燃烧。

7.二氧化碳: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5000PPM时,会导致人呼吸困难,严重时可能丧失意识或窒息。接触液态二氧化碳可致皮肤或其他有机组织冻伤。

8. 氮气:氮气无色、无味、无毒,且不燃烧。氮气含量增加,若导致氧气含量低于19.5%时有可能引起窒息。

9. 氦气、氩气等惰性气体:惰性气体化学性质不活泼,但空气中浓度高于一定限度时会有窒息危险。液态的惰性气体与皮肤接触能引起严重冻伤。

第三条  为了避免各种气瓶使用时发生混淆,常将瓶身漆上不同颜色,写明瓶内气体名称。常见气瓶标识如下。

气体类别

瓶身颜色

字样

标字颜色

氢气

乙炔

氧气

压缩空气

一氧化碳

氯气

二氧化碳

氮气

氦气

氩气

淡绿

天蓝

银灰

淡黄

深绿

铝白

银灰

银灰

乙炔

压缩空气

一氧化碳

液氨

二氧化碳

深绿

深绿

第四条  气瓶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章  气瓶的购置、申领与储存

第五条  气瓶的购置统一由后勤集团经营管理部到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采购。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购置气瓶,也不允许私自充装、运输。

第六条  使用气瓶必须填写使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处、保卫保密处审批备案后,由后勤集团经营管理部专人配送和安装。

第七条  对于后勤经营管理部没有的稀有、有毒有害气体,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处、保卫保密处分别审批备案后,由后勤集团经营管理部开具介绍信,到指定有资质的经营单位购买并由专人配送、安装。

第八条  氢气等易燃易爆气瓶应单独存放,禁止与助燃气体或高温高压、带电设备混放,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与助燃气体不小于8米。对易燃易爆气体(如氢气)用量较大的单位,应统一设置气源并保证安全,实验室通过管路分户取用。

第九条  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没有集中存放室的,室内气瓶数量不得超过5瓶,并要根据气体性质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电打火、防辐射等措施。

第三章  气瓶的使用

第十条  气瓶立放时必须按照规定固定,并配戴好瓶帽。

第十一条  气瓶严禁靠近超过40℃的热源,严禁曝晒、敲击或碰撞。

第十二条  使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 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 Mpa~0.3 Mpa,氢气应保留2 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第十三条  不得使用已报废或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废弃的气瓶要交回原充装单位处置,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气瓶发生意外事故时,要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单位、保卫保密处和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依照学校现有文件条款追究其责任并处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资产管理处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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