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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根据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仪器设备及其部件和配套装置。我校现有的特种设备有6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对操作者本人或他人及其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等。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等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由各学院(研究院)、部、处、实验室等使用单位直接负责,并按相关细则认真执行。资产管理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和维修改造

       第五条  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购置特种设备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察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入关时要主动办理好检验、检疫手续,且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使用单位在购买特种设备前,应先严格审查特种设备设计和生产单位的资质和许可等证明;还应组织召开特种设备采购论证会,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论证。对未通过评估和论证环节的特种特备,一律不得采购。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如有特殊情况,要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和调试。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在有爆炸危险的场合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需要维修或改造时,使用单位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批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特种设备的维修或改造必须由有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作业,维修改造完成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报废与产权转移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到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注册登记手续完成后,需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入库手续,并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以便备案。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予以报废,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报废设备的处置,报废手续完成后到原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产权需要发生转移时,应当向资产管理处技术安全科申报,然后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与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设立负责人,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制定特种设备的各项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三)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四)定期检验、自行检查和日常运行情况记录;
(五)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六)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采用校、院(使用单位)两级管理的方式。使用单位保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原件,由使用单位技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学校保管特种设备登记卡复印件,由资产管理处技术安全科负责。

第五章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与检查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技术安全科组织对特种设备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由区级特种设备检测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在校内公布。对检验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特种设备在完成整改前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认真按要求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学校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学院(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室等使用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各单位检查记录要详实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学校检查的内容包括:
        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
        3、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第六章       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人员培训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专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统一格式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者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的技术安全工作人员也是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事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立即报告本单位相关负责人。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所在单位、保卫保密处和资产管理处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各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使用单位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事故发生的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以书面记载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特种设备的具体限定范围如下: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压力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电梯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厂内机动车辆限于在学校内部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如:铲车、叉车、汽车起重机、翻斗车、电瓶车等。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处于以下情况禁止使用: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或已超过检验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特种设备购买、使用、维护规范,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使用效率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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