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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各单位: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20年6月30日   

  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1号国务院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45 号国务院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154 号)等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领取、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并公布的目录执行。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指纳入学校建制,用于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等活动的实验场所以及配套的附属场所。

  不包括中试性质和工业化放大性质的实验室和试验场所。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单位及教职工、学生应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义务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审批、使用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采购、运输、持有、使用危险化学品,不得擅自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使用单位三级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成立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管理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本单位管理责任人;各具体使用单位或部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或部位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使用人员是使用该危险化学品的直接责任人,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同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学校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领导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管理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部署,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二)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推进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审议经费投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重大事项; 

  (五)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业务范围,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保密处,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工作措施,执行学校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第八条 聘请专家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初期应急处置指导专家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指导学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初期应急救援工作;

  (二)协助学校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三)指导学校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

  (四)协助学校向上级部门汇报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信息公开;

  (五)指导校级危险化学品相关规章制度、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和完善。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保卫保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审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校交通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使用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及意见,协助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检查,组织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负责对学校建设公共部位的消防、安防设施及设备进行合理配置与监管,对消防、安防设备安装、维修申请进行审批。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化学品采购与管理平台日常运行与维护。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审批。开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统一组织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审批、报批、储存、领取等环节安全管理。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采购(包括合同签订、验收等)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负责学校化学品库房的运行与维护;负责易制爆、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的集中采购、审批及报批。

  (四)昌平创新园管理委员会、管庄校区、科技产业集团应按照属地政府管理要求,结合校区安全管理工作实际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存放、使用的二级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安全责任制,院长(主任、总指挥)或书记为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副指挥)为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同时配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二)组织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应急预案;

  (三)开展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宣传,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习,负责组织单位管理人员及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安全培训工作;

  (四)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工作,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

  (五)根据本单位所涉危险化学品情况组织配置相应的通

  (六)风、净化、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

  (七)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生产车间、实习基地等具体场所(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执行学校及二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所涉易燃易爆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国家及学校文件规定采购、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

  (三)对使用人员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应急处置专项培训;

  (四)配备个体防护用品、相关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等;

  (五)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每日进行检查,定期清理所存危险化学品;

  (六)其他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工作。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报批和运输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由后勤管理处统一负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采购危险化学品。

  昌平创新园、管庄校区、西三旗校区各二级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后应安排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接收、验收工作,并在化学品采购与管理平台做好出入库登记。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

  (一)平台采购。学校实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信息化管理。实验室须通过学校化学品采购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化学品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使用单位或人员线上提出采购申请,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单位及学校规章制度要求从是否超量购买、是否具备储存条件、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批。审批通过后,依次由资产管理处、保卫保密处、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及上级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审批。针对平台中暂无的化学品,实验室可联系平台供应商,由其将相关产品加进平台后购买;针对采购平台中暂无且供应商不销售的危险化学品或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实验室可在平台外采购,采购前须在平台提交自采申请,申请通过审批后,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收货,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按平台要求履行财务手续。

  (二)自行采购。校医院等需经其他渠道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按照原程序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化学品采购与管理平台运行机制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包括根据部门需求对平台功能进行设计、协调平台开发商定期进行平台升级与维护;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审批工作;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日常使用数据监管及上报等。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与管理平台日常运行管理;负责供应商、产品的监管工作,包括产品的投诉处理等;负责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采购审批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负责化学品采购数据监管及上报等。

  (三)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会同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遴选化学品平台供应商。

  (四)保卫保密处共同参与危险化学品采购审批。

  (五)经费主管部门负责在财务结算前审核订单经费情况,包括经费来源、使用科目、经费余额等;财务处负责对已完成配送的平台订单进行财务结算。

  (六)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采购审批;组织本单位做好平台信息录入及更新;负责本单位订单的日常监管;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日常使用数据监管。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报批或报备

  (一)剧毒化学品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要求,需经后勤管理处向公安机关报批,取得公安机关签发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后采购。剧毒化学品入库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购买回执”交公安机关备案。

  (二)易制毒化学品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后勤管理处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要求,在购买前按照易制毒化学品分类进行报批,经批准后采购。

  (三)易制爆化学品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后勤管理处根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154 号)在采购后五日内易制爆流向系统管理员将易制爆化学品品种、数量流向等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严格要求运输企业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有关规定,并办好交接程序,及时入库。保卫保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校内运输监管,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入校园须经过保卫保密处批准,并服从管理。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含校内领取危险化学品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领取管理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一)学校设置专用危险化学品库房,统一存放危险化学品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库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标准要求。

  存放剧毒化学品时,须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2012)和《剧毒化学品库安全防范技术要求》(DB11/529—2008),剧毒化学品仓库实行 24 小时双人值守制度,剧毒化学品账目至少保存2年。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标识,配备相应的通讯、报警、应急救援装置。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程序。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减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避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四)危险化学品须按特性进行分类存放,禁忌化学品应分开存放,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品应隔离存放。

  (五)危险化学品不能落地存放,采用堆垛方式码放的,货垛与货垛之间,应保留安全距离;堆垛与墙、柱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墙距、柱距。包装容器应完整,两种物品不应发生接触。

  (六)管制类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管理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录,防止被盗、丢失或误领,发现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

  (七)各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时,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专用储存柜上锁存放,储存柜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暖气等热源,远离大功率、高温电器设备。

  2.需低温存放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冰箱内。

  3.腐蚀性化学品应存放在具有防腐功能的储存柜,并有防遗撒托盘。

  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其他爆炸性化学品应单独存放在专用储存柜。

  5.剧毒化学品不得在使用单位过夜存放,当天未用或未用完的剧毒化学品应交回学校剧毒化学品库房保存。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存放的,使用单位应满足剧毒化学品储存标准。

  6.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具有通风或吸收净化功能的储存柜内。

  7.危险化学品应标签完整,包装不应泄漏、生锈和损坏,封口应严密,摆放要做到安全、牢固、整齐、合理;不应使用通常用于贮存饮料及生活用品的容器盛放危险化学品。

  8.每间房间存放的除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外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 100L(kg),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L(kg),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L(kg)。 

  (八)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室、地下或半地下空间、学生宿舍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取

  (一)领取管制类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时,领取单位应当双人领取、按需领取,并做好必要防护措施。

  (二)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适量领取危险化学品。后勤管理处原则上应购买小包装危险化学品,防止积存、浪费或造成安全隐患,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须保证危险化学品使用条件(包括工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须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须落实进出人员登记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出、接触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人员必须政治可靠、思想稳定,熟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须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指导教师及使用单位责任人须对其详细指导并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管制类化学品(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实行“五双”管理:

  (一)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发放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的最低数量发放,做好记录。

  (二)使用人员必须详细记录危险化学品使用时间、用途、用量、余量、消纳等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目录,并具备所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或安全周知卡。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存量及使用状况,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出售、转让他人,对暂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须妥善存放,对过期失效、不再使用、标识不清、或责任人不明确的化学品及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确保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标签清晰、明确。当危险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签。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佩戴相应防护用品。使用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废物、废液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严禁实验人员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场所。严禁在教学、科研范围外利用危险化学品反应或合成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或化学衍生物。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实验室产生的,参照《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他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与北京市标准分类收集,严禁将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放入同一收集容器。

  危险废物收集容器及材质应满足国家标准的强度要求,且材质和衬里要与所盛装的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危险废物收集容器须完好无损并张贴危险废物标识,如有破损及时更换。

  第三十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与实验室应设置临时存放点,临时存放点应位于阴凉通风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设置明显的暂存区范围界限并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志。第三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由具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置。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处置。其他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由本单位组织处置。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将危险废物直接排放与遗弃,不得将其混入非危险废物处理。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定期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须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采取措施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及时疏散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并迅速控制危害源,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学校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报告,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应根据事故情况上报市公安、应急救援、卫生、环保部门,并积极配合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及监测,确定事故的起因、性质、危害区域及程度。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由公安、应急救援、卫生、环保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治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单位考核差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责令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形式给予处罚。具体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北京科技大学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及《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于2020年6月24日经2020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校发〔2003〕1 号)、《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补充规定》(校发〔2007〕105号)、《北京科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校发〔2009〕88 号)、《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实施规定》(校发〔2007〕69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北京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

  分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副组长: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成  员: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校医院,自然科学基础实验中心,土木与资源工程学院,冶金与生态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新金属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单位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分管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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