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设备管理

北京科技大学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减少重复购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北京科技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需求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5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软件。

第三条 “查重评议”是指在项目申报立项前,申购单位提请资产管理处在全校设备库中进行查重,并由资产管理处联合经费主管部门对新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学校同类仪器设备保有情况、实验队伍配置情况等进行评议,从源头上避免大型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和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教学科研单位是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建设规划和统筹管理,确保大型仪器设备符合申购单位学科发展和教学、科研需求。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查重评议工作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依据大型仪器设备保有情况、开放共享数据等实施校内查重,并会同经费主管部门开展联合评议,反馈查重评议结果。

第六条 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等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校内查重评议结果进行项目立项审核,将查重评议结果作为批准新购大型仪器设备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采购项目负责人在学校全年拟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集中征集工作中报送拟购设备,结合资产管理处提供的学校同类仪器设备保有和运行开放情况,如仍有必要购置,进一步补充校内设备不满足使用需求原因。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校内查重评议一般在每年度上半年集中组织,评议由资产管理处联合相关经费主管部门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函评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联合评议的原则包括: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建议购置:

   (一)申购单位及学校无同类大型仪器设备或申购单位及学校有同类大型仪器设备,但其功能、指标参数等无法满足当前教学科研需要。

   (二)申购单位及学校有同类大型仪器设备,但同类设备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1200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教学科研需要。

   (三)申购单位及学校虽有同类大型仪器设备,但由于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

   (四)申购大型仪器设备为在线仪器设备或对已有仪器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建议购置:

   (一)申购单位及学校现存同类大型仪器设备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教学科研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教学科研。

   (二)申购大型仪器设备与项目的研究方向不符。

   (三)对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

   (四)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大型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等。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购置的。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将查重评议结果及时反馈有关单位,对查重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提请资产管理处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原则上,未进行查重评议的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需求论证报告申请不予受理。

如因特殊情况未参加学校集中查重评议的,视情况由资产管理处联合相关经费主管部门酌情审定。

第十二条 对项目负责人提交虚假材料申购大型仪器设备等行为,学校将暂缓受理采购项目负责人新购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论证审核。

第十三条 根据《北京科技大学科研急需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认定为科研急需大型仪器设备的和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经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会商,可不进行查重评议。经科学技术研究院认定的涉密项目所需大型仪器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购置单台(套)10万元~50万元(不含)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提供查重结果,各教学科研单位要结合查重结果合理统筹利用仪器设备资源,最大限度避免重复购置,提高资源和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凡学校此前发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2322日资产管理处处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上一篇: 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校外放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