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3]6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对低值设备及耗材的管理,提高低值设备及耗材使用效率,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管理的各项资金购置或通过其他方式(如捐赠、转让等)获得的低值设备及耗材,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低值设备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下),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独立发挥作用的仪器设备,主要分类如下:
(1)电子信息类产品:如移动存储、电子词典、计算器等;
(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如各类工具、量具等;
(3)日常工作生活用具:如台灯、电风扇、饮水机、微波炉等;
(4)其他低值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耗材是指消耗频繁的配件类产品以及办公和试验用材料等,主要分类如下:
(1)电子信息类耗材:如键盘、鼠标、优盘等;
(2)办公耗材:如硒鼓、墨盒、打印纸等;
(3)玻璃器皿及其他易碎材质制成的产品:如烧杯、量杯、试管等;
(4)各类电子元器件:如电阻、电容、芯片、电路板等;
(5)使用后不能回收再次利用的产品:如爆破实验中应用的传感器等;
(6)实验中用到的性能极易遭受损害的产品:如电解池等;
(7)更换频繁的仪器设备零部件:如色谱柱等;
(8)普通金属类材料:如各类钢材、铁、铜等;
(9)贵金属类材料:如金、银、铂、铱、锇、钌、铑、钯等贵金属材料和其制成品,以及含有贵金属的合金、试剂等;
(10)其他耗材(不含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低值设备实行分级管理制,各二级单位指定资产保管员负责低值设备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资产保管员需建立低值设备登记、管理台账,每季度报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汇总,资产管理处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七条 耗材实行分级管理制,各二级单位指定资产保管员负责耗材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于硒鼓、墨盒、打印纸等办公耗材的采购,应坚持节约和环保的原则,二级单位资产保管员单独设立登记、管理台账。
第九条 贵金属类耗材采购前,需单独提交《北京科技大学贵金属购置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经费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并严格执行回收制度。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3年10月16日第2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