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高校开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物质基础与条件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支撑科技协同创新、服务社会需求的有效途径。为充分利用仪器设备资源、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管理模式。仪器设备应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基础上,积极开展校内外开放共享服务,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开放共享运行机制,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合理化利用。
第三条 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的仪器设备之外,学校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单台套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提下,可用于校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原则上所有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均按照本办法执行,有其他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共享委员会)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与监督机构。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以下简称USERS)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校级管理平台,所有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均纳入USERS管理,公布仪器设备信息,实行开放共享服务。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组织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体系与制度建设,负责校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及维护,负责USERS系统运行并对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负责开放服务收入管理与监督,组织开展单台套价值4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考核评价等。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院系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及维护,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提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保障,组织开展单台套价值10-40万元仪器设备考核评价等。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开放共享仪器设备须由设备负责人填写《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采集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申报表》,经教学科研单位审核、资产管理处复核并上报共享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开放共享。
第八条 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信息在USERS公布,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可通过USERS查询相关信息,根据实际需求预约设备使用。设备负责人核实需求后依据仪器设备服务项目、检测指标、收费标准,按照技术操作规范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或由设备负责人指导预约使用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第九条 校内开放共享服务由设备负责人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校内服务结算单》,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确认后按照校内转账流程办理开放服务费用结算手续。校外开放共享服务原则上由学校授权专业服务机构统一承接校外业务、负责日常管理,加强社会化服务和运营,由资产管理处制定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校外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自主拥有,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仪器设备情况。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如因违规操作导致设备损坏或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并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确保仪器设备具备良好的开放运行条件,完备的技术操作规范和定期维护设备的管理制度等,为校内、外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供安全、规范的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将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鼓励科研团队将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托管到院级共享平台进行开放,由托管平台和仪器设备负责人协商确定托管协议内容;积极开展实验室资质建设,逐步提高实验技术服务能力和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在参考国家标准、同行业标准基础上,根据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项目的材料消耗、设备维护、水电气等能源消耗、人力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分为校内收费标准和协议收费标准。其中校内收费标准是校内开放共享服务的结算价格;协议收费标准是学校与专业服务机构的结算价格,在校内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度上浮确定。收费标准须经共享委员会(或授权部门)审议通过后执行并在相关部门备案。收费标准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各教学科研单位开放服务收入专用账户。开放服务收入统一纳入专用账户,由资产管理处定期结转并按如下比例分配:15%由学校统筹用于实验室条件建设和实验队伍建设;5%用于校级共享平台建设及维护、业务培训、专家评审、工作表彰、绩效奖励等,由资产管理处统筹管理使用;80%用于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成本,由教学科研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具体规定见《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开放服务收入管理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建立单台套价值4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收入明细账目,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以及核准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如发生擅自提高、减免服务费用或以任何形式私下收取服务费用等行为,一经核实将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严肃处理。如因材料、能源消耗等成本变动需调整收费标准时,须重新提交申请,经共享委员会(或授权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新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按照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及时缴纳开放共享服务费用,以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对于长期拖欠服务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设备负责人有权拒绝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效果、服务水平是实验技术人员职务晋升、岗位评聘的重要考核指标。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成效是学校对教学科研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学校将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考核,逐步完善开放共享调控与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对于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使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随意调整收费标准或私下收取服务费用的教学科研单位及个人,将视情节进行处罚、限期整改,并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约束,如限制仪器设备新购、限制设备维护的资源投入、取消设备管理资格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加强仪器设备购置审查与论证管理,强化拟购置仪器设备的查重评议工作,并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方案纳入项目建设或设备购置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7年5月31日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分析测试服务管理办法》(校发〔2012〕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7年6月6日
附件: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规范与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管理,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以下简称开放服务收入)是指利用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开展校内、外开放共享服务所取得的各类收入。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内容:
1.科学试验、数据处理、分析、检测、化验、鉴定等技术服务;
2.科研试制、机加工及小批量生产等技术服务;
3.仪器设备调试、维修、技术改造、功能开发等技术服务;
4.音视频制作、软件制作等计算机、语音设备的技术服务;
5.围绕仪器设备开展的其他技术服务等。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要求
第三条 学校设立各教学科研单位开放服务收入专用账户。开放服务收入统一纳入专用账户,由资产管理处定期结转并按如下比例分配:15%由学校统筹用于实验室条件建设和实验队伍建设;5%用于校级共享平台建设及维护、业务培训、专家评审、工作表彰、绩效奖励等,由资产管理处统筹管理使用;80%用于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成本,由教学科研单位统筹管理使用。
第四条 用于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成本的开放服务收入实行专款专用且应充分体现合理、有效原则。各教学科研单位可在保障仪器设备开放运行基础上,统筹一定比例经费用于本单位公共实验室条件设施建设和发放相关服务人员绩效。
第五条 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成本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维修费,主要用于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及其配套(辅助)设施的维修、维护等,原则上不低于开放服务收入的20%;
2.材料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各类材料消耗;
3.水电气等运行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各类能源消耗;
4.人员绩效,主要用于实验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的绩效奖励和邀请专家评审、培训的劳务报酬等,不超过开放服务收入的20%;
5.实验室建设费,主要用于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验室条件设施建设,主要包括软件购置及研发、仪器设备自制及技术改造、水电气路及通风系统改造、安防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配置等;
6.辅助业务费,主要用于人员培训、实验室办公费用支出等;
7.设备费,主要用于购置实验用仪器设备。
第六条 人员绩效应主要用于实验技术人员绩效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教学科研单位制定。可结合开放共享服务水平、服务效果、工作考核结果等情况,对服务水平高、开放效果好、考核结果优的人员适度倾斜。
第七条 辅助业务费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单位主(承)办,或组织人员参加的实验技术培训、实验技术竞赛所产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人员培训支出,以及图书费、资料费、办公固话费、邮寄费、交通费、网费等少量实验室办公费用支出。其中差旅费不超过开放服务收入的8%,教学科研单位应严格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购置单台套价值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须由教学科研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年度开放服务收入账户收支情况说明,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支出。如因购置仪器设备导致开放共享运行成本不足,由教学科研单位利用自有经费予以补充。
第九条 开放服务收入账户各项支出须与实验室工作直接相关且票据真实、实报实销。餐费、停车费、公交卡充值费、手机话费等项目不在列支范围。
第十条 开放服务收入账户当年结余自动结转至下一年使用。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经费使用情况,在充分预留维修费、材料费等运行成本基础上统筹用于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三章 支出审核
第十一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对本单位开放服务收入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明确开放服务收入经费主管领导,针对审批权限、审批流程、人员绩效发放等重要内容制定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定期对教学科研单位开放服务收入收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核实将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