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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校外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面向社会提供专业化分析检测服务,着力打造“北科检测”服务品牌。根据《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7〕2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校外服务(以下简称“校外服务”)是指学校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利用实验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展的材料制备、加工、测试、分析等技术服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学院实验中心、院系、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院等教学科研单位的所属实验室开展上述服务,学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学校授权北京科大分析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析检验中心”)为学校统一的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学校实验室校外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业务管理、收入管理、费用结算、资质建设、宣传推广等。

       第五条 分析检验中心根据学校提供的《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目录及收费标准》所列明的服务项目承接校外服务,并根据市场行情自主、合理对外报价。

       第六条 分析检验中心承接校外服务时,须与实验室确认检测内容,开具检测委托单,委托实验室开展分析检测业务。其中利用USERS共享仪器设备开展校外服务的,分析检验中心须以平台管理员身份审核校外用户身份信息、设备授权等使用申请,并记录仪器设备校外服务运行机时或样品数。

       第七条 实验室根据检测委托单所列明的服务项目及具体需求开展检测业务,及时将实验记录、检测结果返回分析检验中心。分析检验中心根据实验记录和用户需求,整理、编制检测数据或报告。

       第八条 分析检验中心向用户提供检测数据或报告、收取用户交纳费用、开具检测服务发票。分析检验中心根据《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目录及收费标准》所列明的服务项目和协议收费标准与学校结算,向学校支付服务费用并提供服务明细。

       第九条 分析检验中心向学校支付的服务费用,作为校外服务收入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处根据服务明细,按月将校外服务收入划拨学校各财务账户,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支出使用。

       第十条 分析检验中心向学校提供的服务明细,是分析检验中心与学校结算、学校与各教学科研单位内部结转的唯一凭证。服务明细应由实验室提供服务的实验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分析检验中心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分析检验中心开展分析检测服务市场开拓、业务承接、资质建设等工作中,应符合国家、学校相关规定及要求,不得损害、侵害学校的利益、名誉权等合法权利,且应优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2017年5月23日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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