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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USERS) 建设运行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规范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运行机制,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方案》(校发〔2016〕41号)相关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USERS)是学校依托管理系统、物联网建设等管理手段统筹管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校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USERS)。USERS下设三级共享平台,根据仪器设备隶属关系分别为校级(一级)、院级(二级)、系所(三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三级共享平台)。

       第三条 三级共享平台应符合高等教育方针与政策,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总体目标而建设,以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需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工作委员会,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评估与决策工作;学校成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共享委员会),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教学科研单位成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组,明确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主管领导及院级平台负责人,负责院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与运行。

第三章  总平台管理运行

       第六条 USERS是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仪器设备信息查询、网上预约、实时计费、效益评价等系统管理,外部与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接,记录并管理共享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七条 三级共享平台依托USERS组织平台内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USERS的共享仪器设备运行数据是学校仪器设备效益考核、三级共享平台运行服务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USERS运行管理及系统维护。USERS下设三级共享平台,包括第一层级的校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第二层级的院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及第三层级的系所仪器设备共享平台。USERS直接管理校级、院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系所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由所属院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

第四章  校级平台管理运行

       第九条 校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校级平台)是学校根据仪器设备布局和学科发展需求,整合优势学科高精尖仪器设备,形成代表学校最高水平的同类型或相同研究领域仪器设备的共享平台,可对应单个或多个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条 校级平台由共享委员会根据学科水平、设备布局等情况提出建设方案(计划),或由教学科研单位申请、共享委员会确定设备数量、布局方案,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决策后设立。

       第十一条  校级平台由学校命名挂牌,可为独立机构或挂靠二级单位。学校根据平台、设备情况设立A1级岗位,公开遴选或由学校任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熟悉仪器设备的相关专家担任平台负责人,可单独设岗。

第五章  院级平台管理运行

       第十二条  院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院级平台)是教学科研单位依托本学科特色,整合本单位优质仪器设备搭建的共享平台。原则上符合学校开放共享要求的教学科研单位均应成立院级平台。

       第十三条  院级平台由教学科研单位提出建设方案(计划),并提交共享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设立。方案中应确定平台主任与平台管理员,明确共享仪器设备及设备负责人信息,院级平台统一命名为XXX单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  院级平台隶属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挂靠教学科研单位实验中心,由实验中心主任担任平台主任或指定一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专家担任,负责组织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开展仪器设备研究与开发、平台队伍建设等。

       第十五条  院级平台负责平台内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主要包括评估仪器设备运行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并进行服务收入财务管理;定期检测仪器设备并做好维修维护;配合学校开展仪器设备效益考核等。

       第十六条  院级平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院级平台建设运行实施细则》等文件,确定平台管理员负责院级平台与USERS平台对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院级平台共享服务收入财务管理工作。教学科研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人员及其他资源,保障与推进院级平台建设运行。

第六章  系所平台管理运行

       第十七条  系所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系所平台)是教学科研单位各系所(中心、实验室等)集中本研究领域相关仪器设备而搭建的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系所平台立由各系所(中心、实验室等)提出建设方案(计划),经教学科研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共享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设立。系所平台统一命名为XXX系所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系所平台隶属院级平台,由院级平台管理并指定相关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  系所平台在院级平台的指导与监督下负责平台内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主要包括评估仪器设备运行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定期检测仪器设备并做好维修维护,配合院级平台开展仪器设备效益考核等。

第七章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要求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的仪器设备之外,用于教学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单台套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均应纳入三级共享平台管理,主要包括可用于分析、物理性能测试、计量、电子测量及检测探测的仪器仪表(03类):工业自动化仪表、电工仪器仪表、成份分析仪器、光学仪器、试验机、实验仪器及装置、地质勘探及地球物理仪器等,具体参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机电设备(04类)、电子设备(05类)可自愿纳入共享平台管理。具体包括: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设备、木工机械、焊接设备、电炉、动力机械、变压器、电器设备、起重运输机械、地质勘探及煤炭机械、冶金及矿山设备、化工及石油设备、净化工艺设备、计算机、视听设备、电子产品工艺设备等。

       第二十三条  纳入共享平台管理的仪器设备,公布仪器设备信息实行开放,其中符合第二十一条的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属教育部仪器设备效益考核范围,如具备一定建设条件须通过控制装置连接到USERS。

       第二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仪器设备,由教学科研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具体原因并提交共享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的仪器设备,其特殊性经核实后可不纳入共享平台管理。

       2.技术性能落后、装置陈旧的待报废仪器设备,教学科研单位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可不纳入共享平台管理;技术性能出现故障的待维修仪器设备,教学科研单位应及时维修维护,待维修完成后纳入共享平台管理。教学科研单位长期不报废或不维修的仪器设备,由学校进行处置。

 

第八章  开放共享流程

       第二十五条  设备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报送仪器设备运行与开放情况至教学科研单位。主要包括设备年运行机时、设备管理人、收费标准、运行管理等。其中收费标准包括校内、外收费标准,并提供收费依据及费用组成。

       第二十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核定仪器设备运行与开放情况,核准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经教学科研单位审核同意上报共享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示,其中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核实教学科研单位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信息,开放信息完善首批在平台予以公布,对于信息不完善的仪器设备经教学科研单位核实补充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结合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调查及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分布使用情况,分批、分步骤进行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控制装置安装,仪器设备相对集中的教学科研单位(或楼宇)首批进行建设。

       第二十九条  新购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设备负责人需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审查与论证报告》中“开放共享承诺”予以签字确认,承诺在满足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同时,对校内外开放使用。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安装验收后的30个工作日内,设备负责人需持信息完善、准确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采集表》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由学校根据工作安排,统一进行信息公开与物联网建设。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USERS)建设经费主要包括:一是三级共享平台用于管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及其施工费用;二是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具备建设条件)的控制装置费用,具体经费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三级共享平台用于管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及其施工费用由学校出资建设;

       2.2016年底前购置的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其控制装置由学校出资建设;

       3.2017年起新购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其控制装置由设备负责人承担,设备负责人需在购置预算中列明控制装置预算费用。

       第三十二条  根据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平台(USERS)运行情况,学校积极推进实验室资质建设。三级共享平台应结合实际情况,配合实验室做好实验人员、仪器设备、检测项目、设施环境的标准化管理,按照科学的实验方法和规范的业务流程进行仪器设备分析检测、提高开放共享服务水平。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2016年10月24日第26次校长办公室会讨论通过,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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