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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管理办法

(校发【2014】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地下空间的管理,坚持贯彻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在确保人防工程战备效能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要求合理利用,并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人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人防工作和地下空间管理工作,负责年度教育部人防工作责任书的签署工作。领导小组由资产管理处、校办、武装部、保卫保密处、后勤基建管理处、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组成并报教育部人防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学校人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人防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人防工作和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包括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及贯彻,制度、预案、规划的制定及实施,人防国有资产、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查及管理。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保卫保密处负责学校地下空间的安全和监督检查,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
       第七条   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学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加固改造和其它涉及地下空间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施工。
       第八条   后勤集团负责地下空间的水泵、水箱、配电室、上下水管道、电梯等公用配套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和维修。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履行所领用(占用)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职责,负责各类维护、维修的报批,落实安全使用责任制。

第三章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条件

       第十条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条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建筑物外部应明确“人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室”标识,地下空间内部应有安全疏散图、使用平面图、现状示意图等各类标识。
       第十二条   具有与实际使用功能相配套的照明、排水、用电、通风等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标志、防火设施、电气线路、卫生条件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人防工作需要,建立人防指挥所,健全人防信息通信系统等。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使用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地下空间进行分区域管理,按功能划分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地下空间按照规划及不同区域划分,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后勤服务管理、物资设备存放、学生活动、集体员工宿舍、产业服务经营等用途。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的使用需经过申请领用、审核批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禁私自占用,原则上不得出租、转租及转让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经学校审核确定的使用用途。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地下空间使用管理台账,建立健全管理队伍和管理制度,加强地下空间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及时退还使用到期、闲置不用的地下空间。遇有战争或者重大自然灾害,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人防工程防护功能,腾退并交人防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应保持地下空间及其设备设施功能完好,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维护、消防、治安、防汛、防疫等工作和相关经济、法律等责任。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纳入学校公房使用管理体系,其使用应符合学校公房使用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地下空间经营收益原则上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使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使用地下空间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地下空间使用申请表。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人防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签订领用协议及安全使用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   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结构,确需改造的应当提出申请,经学校人防办公室、资产管理处、人防领导小组逐级审核,并报教育部人防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   已对外出租且合同未到期的,由出租单位统一在资产管理处进行地下空间出租合同备案,合同到期后由学校收回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确需出租(含经营)的需经人防办公室、资产管理处、人防领导小组逐级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合同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与资产管理处、保卫保密处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落实安全使用责任制,使用单位一把手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管理处、后勤集团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及时组织复查。
        第二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和落实下列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绘制安全疏散平面图,保证消防设施、器材正常有效使用,确保疏散、消防通道畅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二)治安管理责任制度。建立使用人员登记档案,准确登记使用人员信息。
     (三)防汛管理责任制度。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和防雨水倒灌工作;建立防汛组织,配备抽水泵。
     (四)卫生防疫制度。用于经营、住宿的地下空间,应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制定传染病预防措施,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五)专人负责制度。指定专门负责人,配备房间钥匙,负责人应熟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掌握必要的救护知识。
      (六)在岗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消防、治安、防汛、卫生防疫知识培训,掌握使用消防器材、报警等方法;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记录,提高应急管理和防火、防汛、防疫、防治安案件的能力。

第七章  违规违法责任

       第二十八条   使用地下空间有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学校教职工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情节较重的通报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一)在设备间内居住和存放物品;
      (二)擅自改变经学校确定的使用用途;
      (三)擅自转租或者转让使用权;
      (四)在人防工程内地下二层及以下层设置员工宿舍;
      (五)同一处地下空间用于住宿、仓储等多种用途;
      (六)无明确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管理松懈,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没有安全检查记录;
      (七)在使用期间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使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不能正常使用,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九)超负荷用电,乱拉、乱接电器线路,使用电炉、电褥、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
     (十)使用煤、汽油、液化石油气等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闪点小于60°C)的可燃气体作燃料,使用无强排式燃气热水器等可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十一)在地下空间汽车库内设置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火灾危险性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十二)使用不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规定标准的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十三)地下空间内渗漏水,浸泡治理不及时,防护设施锈蚀、损坏,维修维护不到位;
     (十四)超过核定人数,卫生脏、乱、差,影响地下空间的安全和环境质量,群众反映强烈;
     (十五)其他不符合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学校教职工违纪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二)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擅自拆除、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
     (三)破坏性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进行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五)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六)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八)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或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2014年4月28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北京科技大学地下空间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0】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4年5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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