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5】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和生产实践的重要基地,是教书育人的重要场所,是办好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重要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优化使用资源,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与管理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撤消或调整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并报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各类实验室(不含国家、部委级重点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处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归口管理。
国家、部委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北京科技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验室各项工作都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第一的宗旨,努力为培养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人才,提高全校科学研究水平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逐步推进,要本着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勤俭办学,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发挥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进行。
第五条 实验室建制要规范化,管理要科学化,制度要人性化,不断优化资源配置,集中管理,统筹安排,调动广大教师和实验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即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实验室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本科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工作计划和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实验教学质量考评办法。
第八条 各类教学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实验室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建设工作,做好实验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合理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实验室要吸收先进科学技术和教学新成果、新经验,更新实验内容,研究和改革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九条 积极从事和参与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技能,圆满完成承接的各项科研实验任务。
第十条 优化条件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实验室评估标准。完成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等技术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完好,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实验教学装置的研究与自制工作,开发新实验、新方法、新装置、新设备。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逐步向学生和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发挥实验室技术优势,在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增强实验室自身活力。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技术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聘任制,严格考评制度,更好的调动实验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做好岗位培训,提高实验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本科生及研究生实验人时数,及时下拨经费,保证教学实验的顺利进行。实验室要在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多渠道筹措资金,搞好实验室建设。
第三章 实验室体制与机构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机构为实验室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本条例第二章中所列各项基本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全校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审查论证各学院实验室建设方案,掌管全校实验室专项经费,并组织进行效益评估和验收;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制度;经费使用制度;实验技术人员管理考评及奖惩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岗位设置与聘任制度;实验场地管理及劳保用品发放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会同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定岗、招聘、岗位培训、考核晋级、职务评审和聘任、表扬奖励先进等项工作;
(六)负责制订实验室评估办法并组织实验室评估工作;
(七)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仪器设备管理、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管理等,提高其使用效益和延长使用寿命;
(八)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进出口管理工作,以及外资贷款项目的仪器设备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原国家教委二十号令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各学院要成立实验中心,实验中心实行学院主管实验室的院长负责制,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学院实验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制定和实施各实验室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
(二)负责本学院实验中心的有关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三)负责本学院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定岗、考核、培训等,充分调动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搞好实验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四)负责完成本学院的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五)组织本学院实验技术人员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学实验研究;
(六)负责本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积极进行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和技术改造,提高大型设备的使用效益;
(七)负责本学院实验室用房的规划、分配、调整与管理;
(八)负责本学院各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定期进行防火、防爆、防盗的自检,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制定实验教学规程和仪器操作规程,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九)积极组织本学院各实验室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组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设置的原则:
(一)院实验中心可下设若干教学、科研实验室;
(二)新建实验室要进行前期筹建工作,通过论证,并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三)由于专业调整、专业撤消、工作任务中断或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和撤消的实验室,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1.教学实验室设置的一般原则
教学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设置,设置条件按《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设置调整的原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科研实验室设置的一般原则
科研实验室根据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置。
3.鼓励成立各层次的大型通用或共用仪器设备的测试平台,提供综合科研服务,提高仪器设备资源的共享程度。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学与科研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验室建设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实验中心和学校行政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验收和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经费要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学校应保证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投入的基本需要,鼓励采取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第二十条 鼓励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不断提高开放程度,逐步提高仪器设备的综合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有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实验守则和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维修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购置单台/套在10万元以上或总价在20万元以上的批量仪器设备按《北京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成套设备及批量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购置属政府采购规定范围内的设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北京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北京科技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和《北京科技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及资源效益评估、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倡导与社会团体、企业联建或共建实验室。
第五章 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心主任的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中的各项规定;
2.制定实验中心的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实施中心有关经费的分配、使用、监督与检查;
4.领导并组织完成教学、科研、社会生产服务、安全卫生等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任务;
5.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实验中心的实验室用房进行规划、分配、调整与管理;
6.负责本中心实验人员的定岗、考核、培训等工作;
7.负责本中心的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别是对大型设备的管理工作;
8.搞好本中心的环境保护,确保环保达标;
9.负责有关实验室的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10.定期对实验中心的工作进行总结和汇报;
11.完成学校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的岗位职责: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配合实验中心主任的工作,领导本室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职责;
5.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实验室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专业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鼓励教师参与实验室教学活动,从事新装置研制、新实验设计等实验室工作,担任实验室领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鼓励研究生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社会服务工作,并按学校规定领取报酬。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要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保密教育,防止泄密。
第三十二条 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方面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针对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治理,做好劳动保护及劳保用品定量供应工作。对于有毒有害环境中的工作人员,要按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五条 对于电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吊装等特种设备,按时到北京市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办理审验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必须达到国家法定的计量标准和测试标准,定期校定和审定,确保数据完整和准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涉及的实验室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本条例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